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持续坚决惩治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依法保障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特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征集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养老保险方面
1.通过出具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篡改档案资料,虚构、隐瞒事实或其他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养老保险基金;
2.在同一险种内或不同险种间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基金;
4.故意不报送或延迟报送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亡故、失踪、在押服刑等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出具伪造、虚假证明材料,在丧失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后继续冒领养老保险待遇;
5.通过违规补缴、虚构劳动关系参保、冒名顶替参保等骗取参保资格;
******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私自截留代收******居民养老保险费;
7.其他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失业保险方面
******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失业待遇人员死亡等事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
2.通过出具伪造、虚假失业登记证件,骗取失业保险基金;
3.通过出具伪造、虚假材料,虚构、隐瞒事实或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等;
4.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骗取失业保险金;
5.劳务派遣单位截留、滞留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
6.其他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工伤保险方面
1.通过出具伪造、虚假疾病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病历、处方、医疗费票据等方式,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2.通过虚假住院、挂床住院、诱导住院、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无指征检查(治疗)、虚假诊断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3.通过超范围开展康复治疗活动、未经许可开展康复治疗活动、无执业资质开展康复治疗活动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4.通过乱收费、多收费、串换药品、串换检查(诊疗)项目、搭车收费、搭车检查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5.通过出具虚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明材料,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6.通过提供伪造、变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7.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中虚假配置、配置伪劣器具;
8.其他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拨打以下举报电话,或向以下地址邮寄信件进行投诉举报:
******街道钟山中路58号。
******街道九龙路桃花湖正大门旁。
******街道凤鸣北路1号4栋。
(四)水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电话:0858-******;地址:水城区双水新区兴县路六盘水市水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综合股。
******街道政通路7号。
(六)六盘水高新区社会事务专班,投诉举报电话:0858-******;地址:六盘水市凉都大道98号。
以上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三、征集要求
(一)举报人提供相关线索时,请尽可能列明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事实经过等具体内容,便于及时高效开展核实。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承担责任。
(二)对于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的,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79号)规定的情形给予相应奖励,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