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金山壹号院节能报告》的批复
六盘水发改环资〔2025〕15号
******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呈报<金山壹号院节能报告>审查的请示》(盘州发改呈〔2025〕22号)及项******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评审,现结合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应控制在2071.83吨标准煤(当量值)、4347.82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下,其中年消耗电力控制在1273.21万千万时以下、年消耗天然气控制在41.55万Nm3以下、年消耗热力控制在7.36万MJ以下。
三、建设单位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项目设计阶段,要进一步提高能效水平,选用能效水平达到国家能效标准能效1级或节能评价值的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用能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项目建设运营阶段,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用能管理和设备保养,积极开展能耗指标与同类行业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本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版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主动接受各级节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提******改革局报备。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