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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设备运行维护费用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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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辽宁
源发布时间: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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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发布时间:2024-10-31 00:00:00

项目概况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设备运行维护费用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1月2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0100-08576 项目名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设备运行维护费用 包组编号:001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查看

包号:001

包组名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维护项目

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一、项目说明:

★1.本项目为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以下简称“站点”)运行维护项目,共计72+4个站点,运维期限为一年。具体运维时间根据实际交接时间起算。

★2.本项目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特点,履约期满后,在年度采购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与中标人续签采购合同,单次续签合同最长服务期限不超过一年,最多可续签二次。如出现项目预算有变化、站点上收、服务内容变更等情况,合同自动终止。

★3.服务交接事项:运维服务交接过程中,采购人和供应商需共同确认各站点设备状态,供应商为保障所有设备正常运行,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服务期结束后,供应商可按交接时双方确认的各站点设备状况交还给需方。

二、总体要求:

★1.运维服务范围包括:各点位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辅助设备、防雷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检定等工作,以及承担站房租赁与维护、电力和网络通讯费用。工作确保站点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正常。

★2.设备和设施:运维单位负责运维的设备主要包括监测仪器、质控设备、气象仪器、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和辅助设备设施五部分。其中,监测仪器主要包括PM2.5单因子监测仪及 SO2、NO2(NOX、NO)、CO、O3、PM10、PM2.5六项指标监测仪。质控设备主要包括零气发生器和动态校准仪。气象仪器主要包括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五参数监测仪器。辅助设备设施主要包括UPS、制冷系统、供电系统、通讯系统、防雷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子站站房、安防设施等。

★3.监测项目:市内72个站点监测PM2.5,农村4个站点监测 SO2、NO2(NOX、NO)、CO、O3、PM10、PM2.5 六项指标,以及气象五参数(包括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

★4.监测频次及数据传输:监测频次:24小时不间断连续自动监测;数据传输:服务期内保证************监测总站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传输数据类型包括所有站点的分钟值、小时值和日均值。

★5.数据审核和查看:供应商应开展数据审核工作确保监测数据有效性,同时要在服务期内提供能够随时查看监测数据的数据传输系统,查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表格、图形等等。

★6.供方需承担站点故障原机的维修。

三、机构、人员、场地、车辆及设备配备要求

(1)质控实验室要求

供方中标后1个月内建成质控实验室,用于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量值传递、校准和性能审核,对检修后的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和性能测试。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建成后向需方报备质控实验室详细信息。质控实验室基本要求如下:

实验室大小应能保证操作人员正常工作,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应采用密封结构,设置缓冲间,防止灰尘和泥土带入实验室;

应安装温度和湿度控制设备,使实验室温度控制在25℃±3℃,相对湿度控制在不高于80%RH;

供电电源电压为220V,电压波动不能超过±10%。实验室供电系统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实验室要有良好的接地线路,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应配置良好的通风设备和废气排出口,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应至少配备质控用常规六参数监测仪、零气发生器、多参数动态校准仪、质控用标准气体、臭氧传递标准、标定用流量计1套。

可安装颗粒物分析仪采样管及气态污染物采样总管。

★(2)人员要求

运维单位应供应商应配备项目负责人、现场运维工程师、数据审核员、运维保障服务员等岗位人员至少8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岗位人员明细表(详见格式19),未提供的按投标无效处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2周内应配齐以上项目人员,并向采购人报备人员信息,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参与本项目工作,运维服务期间若有更换及时报备。运维工程师应为专职人员,具有2年以上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经验,熟悉所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运行、质量控制、维修、更换备件等工作,运维人员应为专职人员,不允许参与本项以外的工作。(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3)车辆要求

投标单位应配备至少4台专用运维服务车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专用运维服务车辆的照片及车辆行驶证(行驶证体现的所有人应为投标单位公司名称,如不能体现需提供车辆租赁协议),未提供的按投标无效处理。)

四、72个PM2.5单因子市控站点及4个农村环境空气监测点位详情

站点序号 所属行政区 站点名称 站点地址

1 铁西区(2) 铁西房产局供热办 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43巷铁西区市政设施管理所

2 皇姑区(5) 皇姑城管局 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19-2-1-2号皇姑区市容局

******中学北

******医院

5 大东区(7) 辽三校区 沈阳市大东区北洮昌街148号

6 大东区(7) 中国移动客服中心 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08号

7 沈河区(4) 满堂河污处中心 沈阳市沈河区沈水东路358号

8 于洪区(19) 于洪环保局 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5号甲

******学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208号

******建设局 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

******中学

******中学 沈阳市大东区凯翔二街16-1号

13 沈河区(4) 七中东校区 沈阳市沈河区东新路24号

******有限公司

******小学建农校区 沈阳市铁西区沈新东路37号龙湖西府原著

16 和平区(6) 铁五新华街分校 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47号

******街道方家栏路56号

******中学 沈阳市浑南区祝科东二街56号

******委员会

******学校分校

******小学 沈阳市于洪区于台巷32-2号

22 于洪区(19) 沈水湾污水处理厂 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21号环卫工人园

23 和平区(6) 铁五长白一分校 沈阳市和平区和盛巷13号

******学校-体育馆

******医院 沈阳市浑南区天赐街2号

26 浑南区(13) 水家村委会 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15号

27 浑南区(13) 古城子服务区北区 沈阳市浑南区G1501沈阳绕城高速16-4

28 经开区(10) 恒运水泵 沈阳市铁西区开发南二十六号路2号

******街道前辛台村488号

******小学 沈阳市和平区望湖路59号

31 浑南区(13) 国展保时捷中心 沈阳市浑南区浑南西路99号

******中学 沈阳市浑南区前榆路98-3号

33 浑南区(13) 沈阳亨通 沈阳市浑南区金科街13号

34 铁西区(2) 沈阳热电厂 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26号

35 浑南区(13) 海思科制药 沈阳浑南生物医药产业园

36 经开区(10) 西峡谷生态公园 沈阳市铁西区浑河西峡谷生态公园灯塔

******小学 沈阳市铁西区曹后路10号

******中学长白校区 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三街151号

******小学 沈阳市和平区满融路41号10

******学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13号

41 浑南区(13) 环保大厦 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二东路94号

42 皇姑区(5) 秋实报废车回收 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56号

******办事处 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374号

44 于洪区(19) 白辛台村委会 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白辛台村委会

******中学 沈阳市苏家屯区葵松路27号

******小学 沈阳市于洪区沈于线82-18号

******小学中德校区 沈阳市铁西区浑河十七街17号

******中学 沈阳市铁西区北渠岸路13号

******学校 沈阳市铁西区中央大街7甲2号

50 经开区(10) 中车沈阳分公司 沈阳市铁西区开发大路28号

******小学

52 于洪区(19) 永安新城管委会 沈阳市于洪区洪汇路175号

******中学

54 于洪区(19) 于洪汇景苑 沈阳市于洪区旺港大街174号新立屯

******中学 沈阳市于洪区红兴路与永全线交叉路口往西南约90米

56 于洪区(19) 北部污水处理厂 沈阳市于洪区昆山西路256-22号

******中学 沈阳市于洪区黑山路7-1号

******居易青年城社区 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10-1号

59 大东区(7) 八棵树社区 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12号

60 浑南区(13) 沈阳计算 沈阳市浑南区学风路沈阳计算所

61 浑南区(13) 世博园办公区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1号

******街道昌蒲路67号

******集团 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6号

******学校 沈阳市大东区建新街28号

******大学 沈阳市沈北新区黄河北大街253号

******中学

******小学 沈阳市于洪区川江街88-105号门

68 于洪区(19) 上蒲河村 沈阳市于洪区平罗中路33号

69 于洪区(19) 实验北校 沈阳市于洪区造郭线111-3号

******中学 沈阳市于洪区平罗中街30号

71 于洪区(19) 造化污水处理厂 沈阳市于洪区蒲河景观路239号

72 沈北新区(4) 中电光谷信息港 沈阳市沈北新区四环路82-12号

73 辽中区蒲水路点位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浦水路全民健身中心 东经:122.776226北纬:41.517803

******中学站 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职业教育中心 东经:122.853117  北纬:41.997927

******中学东B门 东经:123.436206,北纬:42.485206

76 康平县朝阳东路站 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朝阳路 东经:123.356238,北纬:42.730038

五、运维工作主要内容

运维过程中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站点的日常运行维护;

★2.站点的日常质量管理;

★3.站点的日常安全管理;

★4.站点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上报;

★5.站点设备维护保养及故障维修;

★6.站点相关辅助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

★7.站点监测数据采集及传输系统的维护及维修,保障与沈阳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平台传输正常;

8.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站点PM10与PM2.5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

9.当仪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或当仪器损坏不能修复时,应在24小时之内报告需方、48小时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使用备机须向需方报备;

六、运维技术要求

★1.监测频次、数据审核及传输

监测工作方式为24小时不间断连续自动监测,供方在需方指定的数据审核平台上完成监测数据在线审核工作。上传数据包括监测设备的实时监测分钟值、小时值、零点跨度校准值、仪器设备状态参数等。

★2.运行维护工作目标

供方须建立完善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空气自动站的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计算;

各项指标数据获取率达到90%(以小时值计)以上;

各项指标数据质控合格率达到80%(以小时值计)以上;

运维任务完成率100%;

异常情况处理率100%。

★3.运维工作一般要求

站点维护需设立固定负责人,对站点运维工作全权负责,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操作。

供方应遵守需方关于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如运维期间各级相关部门出台新的运行管理规定,则运维工作要求随之执行最新规定。

检查供电、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保证空调正常工作,站房内温度控制在25℃±5℃,相对湿度控制在不高于80%RH。

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固定牢固。

******消防和安全设施。

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运维工作结束后将柜门关闭好。

★4.每日运维工作要求

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远程查看站点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根据电源电压、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点内部情况。

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应及时赴现场排查异常并将现场情况水印照片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需方,不得瞒报、不得有意篡改事实。在每日6时~23时出现的故障,应在12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

在重污染天气(颗粒物达到严重污染连续5个小时以上或重度污染连续3天以上)、沙尘天气等污染过程结束后或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后,应在4小时内开展相应的运维工作,包括颗粒物采样头和采样总管的清理等;选用专用或合适的工具进行清洁,避免对采样系统产生影响。

根据仪器监测数据以及状态参数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

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数据平台,发现数据掉线及时恢复。

每天通过数据审核平台完成对前一日各监测点位原始小时值的审核,数据审核报送工作应于每日下午14时前完成,当天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未能完成数据审核报送的,可顺延一日审核报送,最多顺延二日(如1日产生的数据,应于2日14时前完成审核,最迟在4日14时前完成审核)。届时仍未完成数据审核与报送的站点,将不能报送3日以前的审核数据。

对于未能按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的数据,须于数据产生一周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需方报送书面审核结果及未能按时完成审核的原因。但每月1日16:00前必须将上月所有审核结果报送完毕。

★5.每周运维工作要求

每周至少巡检站点1次,2次巡检间隔为7±1天,国庆节和春节期间2次巡检间隔可延长至10天,做好巡检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查看站点设备是否齐备,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及有效期。

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检查各分析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

对PM10和PM2.5监测仪动态加热装置及采样总管加热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二氧化硫、臭氧、氮氧化物零点漂移超过±1ppb,一氧化碳零点漂移超过±0.05ppm,需进行校准;跨度检查误差超过±1%,需进行校准。

臭氧分析仪每年10月16日至次年4月15日期间无零点跨度检查、多点校准等维护时间限制,每年4月16日至10月15日期间10-20时不得开展维护工作,因现场检查或数据异常需开展校准、维护的,在运维工作微信群内申请,需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检查各监测仪显示的时间是否与工控机时间一致,保证误差在2分钟以内。

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检查通讯系统,保证数据传输正常。

更换气态分析仪过滤膜,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

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站点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点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及时清除站点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应及时剪除对采样有影响的树枝。

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若有),站点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完好,站点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检查站点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检查气象仪器的运行情况。

检查颗粒物的采样纸带,如纸带即将用尽,及时进行更换。

★6.每月运维工作要求

清洗颗粒物分析仪切割头,检查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等部件。

检查颗粒物分析仪、气态分析仪、动态校准仪流量,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校准。

检查颗粒物和气态分析仪管路是否漏气。

检查/更换各仪器颗粒物过滤器。

对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向需方报送上个月仪器运行维护记录。

每月5日前向需方报送上个月工作总结。

每月25日前向需方报送下个月运维计划,供方按计划时间开展运维,如需变更计划运维时间,在运维工作微信群内申请,需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7.每两个月运维工作要求

更换颗粒物分析仪纸带(必要时),进行系统自检。

校准和检查颗粒物分析仪的温度、气压和时钟。

用标准气压计、温度计、湿度计、手持式风速风向仪,校准相关的自动仪器。

★8.每季度运维工作要求

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对颗粒物分析仪进行标准膜校准或K0值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

采用臭氧传递标准对站点臭氧工作标准进行标准传递。

★9.每半年运维工作要求

检查颗粒物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多点校准,绘制校准曲线,检验相关系数、斜率和截距。

更换零气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

对氮氧化物分析仪钼炉转化率进行检查。

检查和校准气象五参数设备。

★10.每年运维工作要求

对所有的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更换所有泵组件。

按照仪器说明书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多点检查。

★11.供方应建立站点维护档案要求

将站点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事件进行详细记录,日常运维中使用运行管理相关记录至少应包括:

各仪器运行维护记录表。

颗粒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

多点线性校准表格。

站点环境及安全检查记录。

★12.日常运维其他相关要求

每周或视情况更换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所用滤膜,必须为聚四氟乙烯材质。

供方的故障响应时间要求为:当每日6时~23时出现故障,应在2小时之内响应(以运维工作微信群内报备时间为准),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遇雨雪等极端天气可延长到达现场时间。若仪器故障现场无法排除,供方必须在48小时内更换与原机同监测原理的备机,保证自动站正常运行。

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13.质量控制要求

供方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①量值溯源要求

供方所使用的标准气体须为生态环境部标样所或中国计量院生产的有证一级标准物质,新购标准气体应做验证实验,形成验证报告。另外,在用标准气体当钢瓶压力低于500PSIG时,需要进行重新验证;当钢瓶压力低于150PSIG(1.0MPa)时,标准停止使用。新的标气阀应预先进行3次(每次至少24小时)以上的老化后方可使用。标准气体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供方所使用的臭氧校准仪(传递标准)每年进行一次量值溯源,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供方流量校准所使用的流量计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②日常质量控制要求

分析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和再校准:安装时、移动位置时、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分析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有迹象表明分析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达到国家规范或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校准周期或校准要求的。

③异常数据的审核与检验

供方应对监测数据异常值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如属于系统或仪器故障,应在24小时内处理并上报需方。

④质量控制资料整理

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巡检记录、维修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均须按要求进行填写,每月进行整理归档。

★14.系统设备维修要求

①运行维修工作界定

供方负责系统所有设备和仪器的维护、维修和部件更换(包括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本服务内容同样包括由于外部原因意外丢失和损坏设备的维修或更换。

②设备维修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仪器被修复后,当其检测性能受到影响时,需要进行检验,采用标气测定、颗粒物手工比对等方法进行。

仪器大修后(更换设备测试关键部件),应按顺序进行漂移实验(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复性及准确度实验、多点线性实验,并向需方提交相应报告。

★15.备机管理及更换要求

备机每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校准,做好相关记录,保证备机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使用备机替代原机开展监测前,供方向需方提出书面申请,需方同意后方可使用,书面申请的内容至少包括:拟更换的站点、拟更换的仪器设备名称及型号、更换原因、更换时间、备机名称型号及序列号、备机最近一次的校准记录;

使用备机开展监测的应于15日内换回原机,备机最长替代时间不能超过60天,若需长久使用备机的单独报需方批准;

原机换回后,先进行必要的仪器性能测试,合格后开展正常监测,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换回情况和性能测试结果书面向需方报告。

★16.安全要求

供方应建立安全保障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定期对站房内、外部设施进行巡查,并及时对站房及周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进行上报,在运维期间所有站点出现的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供方承担,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但因洪水、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仪器损坏供方不必承担责任。

★17.财产保护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及配套设施)属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

★18.数据保密在委托管理期间,成交供应商应对系统状况和数据严格保密。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

七、考核与管理办法

需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运维管理和质控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试、现场质控检查、远程质控检查等,并对检查与考核结果拥有最终解释权。对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的,需方可以扣减相应的运维费或终止运维合同。供方需在质控考核过程中遵守纪检、廉洁等相关规定,如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供方有权终止运维合同。

(一)监督管理

1.供方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否则,需方将终止本合同。

2.运维期间出现调整数据、修改仪器参数、随意改动设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需方将终止本合同。

3.运维期间,供方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二)考核办法

每半年度运维结束后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半年度运维费的主要依据。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单个站点监测数据获取率、数据质控合格率(以下简称“两率”)以及运行维护的内容。

数据捕获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

数据质控合格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质控合格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

每日各项目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均按24个计,考核时段天数按考核时段内日历天数计。计算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时,应扣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止监测的小时数。

1.数据有效性规定

(1)数据有效性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执行,PM10等同于PM2.5。

(2)运维期内,有站点因运行维护原因一年内造成累计3个月未达到月数据有效性规定的或未达到年数据有效性规定的,不予支付该站点运维费。

(3)数据捕获率和数据质控合格率仅统计PM10、PM2.5、PM10、SO2、NO2、CO、O3七项监测指标(没有PM10的,按六项指标统计)。

(3)考核时段内各项监测指标数据捕获率须高于90%(含),数据质控合格率须高于80%(含),否则,不予支付该站点运维费。

(4)站点数据捕获率和数据质控合格率为各项监测指标数据捕获率和数据质控合格率的算数平均值。

(5)若月数据达到有效性规定的,当月因不可抗力造成停运的,考核时可不扣除运行天数,参与数据捕获率和数据质控合格率统计;若月数据未达到有效性规定的,当月因不可抗力造成停运的,在考核时扣除运行天数,不参与数据捕获率和数据质控合格率统计,一天中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臭氧在当日8时之后停运超过3小时)的按停运1天进行扣除。

(6)扣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运天数时,供方提供当地环保部门或电力部门书面确认函(以确认人签字和公章为准),否则,不予扣除。

2.考核得分计算方法

达到数据有效性规定要求后,按照以下规定就行量化打分。

(1)两率部分(60分)

单站点监测数据质控合格率高于95%(含)的,得60分;80%(含)-95%的,得分为60×(数据质控合格率/95%);低于80%的,得0分。

(2)运行维护部分(40分)

运行维护部分由需方组织检查核实,检查内容包括日常运维任务完成情况、异常情况处理情况、站房环境保障效果、采样系统维护效果、仪器日常维护效果、质量控制效果、通讯系统维护效果(数据上传发布情况)、人员与档案记录管理情况、备品备件及质控设备配备情况等,共计40分。具体检查内容和分值分配以需方实际制定的检查方案为准,若一次付款期内组织多次检查,取单次检查最低得分计入总分。

(3)其它扣分项

由于供方原因导致数据审核一次未通过的,相应站点每次扣减0.2分,累计计入总分;

每半年度运维结束后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时发现所提供的运维记录、总结报告等材料上存在错误的,相应站点每项扣减0.2分,累计计入总分;

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未做实质性响应或未达到合同要求,仅在某个或某几个站点出现的,相应站点每项扣减2分,累计计入总分(对周期性或重复性内容,按次数累计),否则,所有站点每项扣减2分,累计计入总分;

因运行维护原因造成月数据有效性未达到规定的,每次扣5分,累计计入总分。

(4)考核总分(100分)

考核总分=两率得分+运行维护得分-其它扣分项

3.运维费核算方法

考核总分95(含)分以上的,支付该站点当期全额运维费;考核总分在80(含)-95分的,该站点当期运维费= (实际考核总分/100)×单站点当期全额运维费;考核总分低于80分的,不予支付该站点当期运维费。

(三)其它规定

1.供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方将扣除相应站点当月运行经费:迟报、漏报或不报审核数据的;拖延、阻碍、拒绝质量检查或飞行检查的;发现采样、分析、数据采集和传输等过程存在人为干扰情况,未按要求及时向需方报告的;因工作疏漏,未发现采样、分析、数据采集和传输等过程存在人为干扰情况的;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情形。

2.在质量检查中,发现供方未达到运维质控要求时,根据对数据质量造成的影响程度,扣减相应站点当期10%~100%运维经费;如未及时整改,加倍扣款。

3.因站点搬迁、基础设施保障等问题造成的站点停运,根据累计停运的天数和折合到每日的运维费,扣减相应站点的运维费。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具体运维时间根据实际交接时间起算。注:本项目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特点,在年度采购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中标人合同期1年满后,根据考核结果,采购人可以与中标人续签不超过 2 年的合同。如采购人决定与中标人续签,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通知中标人;如出现项目预算有变化、站点上收、服务内容变更等情况,合同自动终止。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10月31日17时00分至2024年11月08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11月2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备份响应文件递交至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4楼文件接收区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不利后果。供应商应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 (2)现场或远程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现场解密的,请供应商携带CA、笔记本电脑等相关设备(电脑需提前下载所办CA的插件)。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 沈阳市浑南新区全运路98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高歌路5号 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 开户行:******银行沈阳华园东路支行 账户名称:******有限公司 账号:************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桂君、刘映彤、王鑫 电  话:******-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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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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