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区新洲安置房二期(全过程工程咨询)
答疑纪要
本答疑纪要作为福州高新区新洲安置房二期(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项目编号:E************001)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一、 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p41“投标人类似业绩(2分)”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服务项包含项目管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决策咨询(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如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服务项含有“全过程咨询统筹(包含了各项工程服务事项总体协调与管理)”,这一服务项,应按“项目管理”这一服务内容请予以认可。
答:全过程咨询统筹(包含了各项工程服务事项总体协调与管理)认定为项目管理。
2、招标文件p41“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类似业绩(1分)”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服务项包含项目管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决策咨询(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如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服务项含有“全过程咨询统筹(包含了各项工程服务事项总体协调与管理)”,这一服务项,应按“项目管理”这一服务内容请予以认可。
答:全过程咨询统筹(包含了各项工程服务事项总体协调与管理)认定为项目管理。
3、招标文件p43“企业综合实力(1分)”设置不合理,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既然允许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同时单一企业具备满足项目全部服务能力并非项目质量保证的必要条件,且该要求限制专业化分工的市场规律,违背“促进优势互补”的联合体制度设计初衷,变相排斥专业化企业。如此设置只有极少数企业符合要求,存在为某单位量身定做,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修改为: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及可行性研究报告6项服务内容其中5项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行实施的,得1分,上述4项服务内容,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行实施的,得0.5分。既保证全过程工程咨询一体化服务能力,又能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的原则。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招标文件p45“项目管理机构(3 分),1”设计与勘察团队人员具备正高级职称明显要求过高。设计与勘察团队的专业人员具备高级工程师足以满足项目勘察设计需要,要求人员具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或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过高资格条件,强烈建议删除正高级职称相关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招标人:******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5年 5 月 14日